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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业务规定

     [ 2008-05-06 10:35:11 ]     

 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,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:
   一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;

   二、货物进口合同;

   三、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复印件(批准证书、营业执照、企业代码证等);
    
   四、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,需提交委托人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;并提交委托方的营业执照(复印件);
 五、对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有特定规定的,应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;

   六、企业海关代码证复印件;及某商品前三年内进口实绩的证明(并注明进口日期、海关单据的凭单号)。

   七、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。
   1、提前十天,申报每月需进口商品的数量、金额。
   2、按季度上报基本进口情况。

   八、材料齐全即以电子方式上报外经贸部外贸司,待外贸司数据下达后,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签证。
 
   注:《自动进口许可证》实行“一批一证”制,即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。

   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,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变更,一律重新办理。旧证同时撤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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